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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浙江音乐家协会琴行艺术联盟行规行约

时间:2015-04-13  2015-04-13  行业动态  手机阅读
浙江省音乐家协会琴行艺术联盟行规行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和谐发展”的基本方针,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全省琴行的社会形象,规范琴行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本行规行约适用范围为:加入浙江省音乐家协会琴行艺术联盟的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会员单位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行规行约是指导琴行企业经营和道德行为的准则,是对违反自律行规的企业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四条倡议凡从事乐器经营活动的琴行和从业人员加入浙江省音乐家协会琴行艺术联盟,并积极履行本行规行约,维护琴行业的整体利益,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浙江省音乐家协会琴行艺术联盟作为本行规行约的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
  
     第二章行业道德
  
     第六条琴行艺术联盟之道德的基本点是诚实、公平、守信用、互相尊重、平等相待、文明经营、以义生利、以德兴业。
  
     第七条 琴行艺术联盟会员单位都应把行业道德观念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自觉遵守行业道德的意识。
  
     第八条 琴行艺术联盟会员单位在市场交易中要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准则,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尊重其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自觉接受市场和广大消费者的评价与监督。
  
     第九条 琴行艺术联盟会员应加强对职工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法律及职业纪律教育,促使职工用道德信念支配自己的行为,树立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条 琴行艺术联盟会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商业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中国乐器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提倡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前提下,广泛开展合作、协作联合,优化本行业产业结构。
  
     —提倡琴行间以各种形式,向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提高行业为社会及消费者服务的整体水平。
  
     —发扬大事共议,协调发展的风气,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三章文明竞争准则
  
     第十一条琴行艺术联盟会员单位的销售人员和其他业务人员在任何场合都应避免发生损害其他琴行的行为。营销人员向消费者介绍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时,不应借机做有损其他琴行同类产品的不科学宣传。
  
     第十二条 宣传自己琴行及产品,不得在文章、广告等各种宣传品中有影射,贬低其它琴行及其技术、产品、服务等内容。
  
     —广告内容与形式健康、文明。客观地介绍本单位业绩、实力、清楚地说明产品的性能、用途、质量和售后服务。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广告中不采用令人误解、诋毁的方法,贬低其它琴行的产品和服务,不侵犯其它琴行的商业信誉,不损害其它琴行的合法权益。
  
     —切实履行自己的广告承诺与义务。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客观地向国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供真实的统计数据,不虚报或故意错报,漏报各类数据。
  
     第四章行规行约实施及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和各厂家的合作协议,坚决杜绝市场串货行为,用铁的手腕管理市场。
  
     第十五条 所有愿意执行本行规行约的琴行艺术联盟会员单位承诺: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行规行约,接受社会各界对遵守行规行约情况做公正的监督、评议。
  
     第十六条 琴行艺术联盟会员单位如果发生违约行为,琴行艺术联盟将接受投诉单位或个人的请求,参与调解,违约会员单位当事人(或代表)有责任向受到损害的单位或其代表,在其受到损害的范围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对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有关法规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严重违约的琴行艺术联盟会员单位,应公开检讨。
  
     第十八条严重违约,但又不承担违约责任者,可劝其退出浙江省音乐家协会琴行艺术联盟并与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行规行约经所有同意遵守行规行约的各琴行分会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10日内通过行业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本行规行约生效期间,经浙江省音乐家协会琴行艺术联盟五个以上会员单位联合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行规行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我省从事乐器琴行业务的单位凡自愿接受本行规行约条款约束的,均可以申请加入浙江省音乐家协会琴行艺术联盟。
  
     第二十二条本行规行约由浙江省音乐家协会琴行艺术联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行规行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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