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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5-04-13  2015-04-13  行业动态  手机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资格录像审查工作已经结束。经过专家评委的认真遴选,共选拔出298名个人选手和11支合唱队伍,参加第31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暨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的现场比赛。其中,美声项目组122名,民族项目组121名,流行音乐项目组55名。现将参赛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由文化部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承办,定于2012年8月6日至20日在哈尔滨市举行。

  二、现场比赛包括美声、民族、流行音乐3个项目组的初赛、复赛和决赛,以及合唱项目组的复赛和决赛。每轮比赛须演唱3首曲目,不得重复,比赛期间一律不得更改曲目。具体曲目要求及规定时间详见《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的通知》(办艺函〔2012〕122号)。

  在选手报名资格审查中,发现部分选手在曲目选择方面存在问题,曲目选择不符合比赛要求,请参赛选手认真复核曲目,避免因此影响成绩。

  三、美声项目组和民族项目组采用现场钢琴伴奏形式,流行音乐项目组采用现场钢琴伴奏或乐队伴奏形式。

  四、设奖及奖励办法

  1.美声、民族、流行音乐3个项目组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若干;合唱项目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若干,指挥奖3名。以上4个项目组共设伴奏奖4名,新创歌曲演唱奖若干。组委会可根据比赛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增设组委会特别奖;评委会亦可根据参赛现场实际情况提议是否增设评委会特别奖;各奖项名额亦可减少或空缺。

  2.组委会将为等次奖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奖金;为其他奖项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

  3.奖金

  (1)美声、民族、流行音乐项目组:

  一等奖:50000元

  二等奖:30000元

  三等奖:20000元

  (2)合唱项目组:

  一等奖:60000元

  二等奖:40000元

  三等奖:20000元

  五、费用

  参赛选手及伴奏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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