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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音乐人担心《著作权法》延伸集体管理太“超前”

时间:2015-04-13  2015-04-13  行业动态  手机阅读

  编者按 7月6日,曾引起音乐界强烈反响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跟一稿相比修改率达92%,议论最多的“录音制品出版3个月后可被复制”第四十六条被删除,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条款也被加以限制。《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音乐行业协会负责人、音乐制作人,请他们从自身角度对草案的修改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国家版权局7月6日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并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此前对修法反应最为强烈的音乐界,对于新草案依旧保持着极高的关注度。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理事长、上海新汇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臧彦斌7月9日在微博中说,“(新草案)尽管还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是体现了立法者从善如流、闻过即改的诚意。”

  记者近日通过对几位音乐人的采访发现:他们对第四十六条,即“法定许可”条款被删除拍手称快的同时,对第六十条所规定的“延伸性集体管理”依然存在不同意见。

  音乐人对46条删除拍手称快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而第二稿中删除了这一条。7月13日,臧彦斌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创了公众真正参与立法的先例,使立法过程更加透明,从而使法律的可操作性更高。更加宝贵的是公众对修法的极大热情与参与度。他认为,第四十六条的删除反映了国家版权局对权利人的意见十分重视,对呼声最高的问题进行修改真正体现了公开、透明、严谨和科学。第二稿对私权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也是法律上的重大进步,对音乐产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他在与知名音乐人宋柯、中国唱片总公司总经理周建潮等人沟通时得到的反馈也是积极的。

  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理事、音乐制作人周亚平7月12日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第二稿的出台是充分倾听了音乐人意见的结果,删除了46条关于音乐作品录音法定许可,是顺应音乐市场现状的正确抉择,此外第一稿中过多植入的行政利益也基本被删除了,这些都是让人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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