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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专家谈著作权法修改:修法应通盘考虑各方利益

时间:2015-04-13  2015-04-13  行业动态  手机阅读

  国家版权局6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从6日起至7月31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第一稿中引起广泛争议的有关“法定许可”和“延伸集体管理”的条款在第二稿中被删除或修改。

  恢复音乐人的专有权,权利人可直接向作品使用者收取费用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今年3月31日公布后,其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而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者需要把使用费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再由集体管理组织将相关费用转交给权利人。

  这一条款引发唱片公司等著作权人的强烈不满,认为“限制了权利人的私有权利”,“是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中国音像协会下属唱片工作委员会为此召开新闻通气会,强烈反对上述条款,声称“如果不修改或删除”,他们将集体退出音著协、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公布的草案二稿中,第四十六条被删除,一并被删除的还有第四十七条,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版权局在有关修改草案第二稿的说明里解释,本次修改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也就是说,只有用于编写教材和报刊转载时,使用者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相关作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如果要使用某部作品也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使用特定作品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直接向权利人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要求使用者直接将作品使用费交给自己,而不必一定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一稿中“只要给集体管理组织交了使用费就可以随便用”的误解,在此被澄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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