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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杂谈] 近古音乐——发展史(十)

时间:2015-04-20  2015-04-20  音乐杂谈  手机阅读

   

  
    中国很早便知道了音阶各音之间的关系和生成规律,并称有固定高度的乐音为“律”。中国研究“律”的学问(也即“律学”),早在春秋时期就产生了。律学当然是在音乐实践基础上产生的,但不久便脱离了音乐实践。因为律有12个,一年也有12个月,由于数字上的相同,早在战国时期,音乐的律和年月的历便被认为是内里一致的事物而被同等看待了。而历又被视为统治者的命脉,是自己的统治“应天承运”的标志(所以一个新朝建立的头等大事就是“定正朔”,新颁历法),所以与对历的重视和详细研究、计算一起,律也一直受到重视和详细研究、计算。

  大约全世界只有中国,不少古代的律学家才同时又是历学家、天文学家。这也是中国从古以来律学一直能得到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但这使得律学计算的成果对除雅乐外的社会的影响并不明显,关系较大的恐怕只能是“黄钟”律高标准的确定。(历朝的黄钟标准常常变换,直到宋以后才基本不变。)但是计算的精密和方法的改进对于寻求乐音间的各种可确定关系总是有好处的。到明代,大学者朱载终于由计算方法的改变而求得了12律之间完全平均的音高关系,这就是12平均律,朱载称为“新法密率”,即由新方法而求得的各律之间最精密的比率。这一发明详细地记载在他1584年成书的《律学新说》中,他的发明比西方约早一个世纪。不过由于当时乐器制作的条件限制,他的发明并不能用于音乐实践之中,到后来,连他的学说也或者渐渐给人遗忘了,或者并不能看出它里面深刻的革命意义。从律学上说,十二平均律的发明是音乐从古代走向近代的基础,然而中国音乐从古代走向近代,却已是朱载发明十二平均律三百年之后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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